本文来源:www.szwznk.com 2010-03-24 Tags:小肥羊 蟑螂 200万
证人王先生提交的物证,称碗中为“小肥羊”的汤,小黑点是蟑螂幼虫。 3月23日上午9时多,深圳食客高女士状告内蒙古小肥羊火锅店的案子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提出200万元的天价索赔,而小肥羊的代理律师却指出原告并没有在小肥羊用餐的证据。
记者讯 23日上午8时多,记者来到福田区人民法院大门前,涉案原告的朋友兼证人、深圳市公安局的王警官就向记者讲开了。他说,正是有感于同类案件食客维权的艰难,所以要坚持将此案一追到底,如果索赔到200万元,本来打算捐给希望小学,但后来改变主意,要成立专门的基金,以后免费帮助有同类遭遇的消费者打官司。据了解,事情发生后,高女士一度将深圳市一家同名公司告上罗湖区法院,2009年11月26日此案开庭审理,但是,高女士吃出蟑螂的小肥羊梅林店却是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直营店,也就是说,高女士要告的是内蒙古小肥羊,高女士告错了对象,因此被法庭驳回。坚持一追到底的高女士于是又将内蒙古小肥羊告到福田区人民法院,昨日开庭审理。
庭审开始后,高女士并未到场,全权委托了律师。而被告席上,小肥羊公司亦只有一名代理律师。原告律师宣读了起诉状:2009年10月14日20时许,高女士与亲友在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梅林分公司餐厅就餐时,在火锅中当场吃出8只蟑螂。酒店执行经理张某某曾拿出1500元消费代用券要求私了,被她当场拒绝,她要求小肥羊作出书面道歉,双方发生了争执。最后,她及家人将汤锅作为证据带走。高女士诉称,此事对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自此她对汤锅类食物产生恐惧、厌食和短时内不能进食等状况。而事发后,对方极端漠视消费者权益,极不重视食品安全,拒不真诚道歉,甚至公然否认她在其处就餐的基本事实。
“小肥羊”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仍然坚持高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小肥羊梅林店就餐的事实。
证人王先生在证词中说,事发当晚大概是吃晚饭的时间,他应高女士丈夫的电话邀约,赶去聚会、就餐,结果发生这件不愉快的事。
原被告分歧很大,法院决定择日再审。
王先生提交的证物是一碗汤汁,记者见到上面浮着几个小黑点,比芝麻大、比米粒小。王先生说,事发当天,由于没有买单,所以没有消费凭据,他们把汤汁带回家,放到冰箱里冷冻起来,官司打起来,就得赶紧拿出来出示,然后又赶紧放到冰箱里冻起来。这个汤已经反复冻了快半年了。王先生说,他们是参照了欧美国家一些案例提出这个数字的,目的是让更多的人来关注此事,共筑食品安全。